廢菌棒肥料有機質堆肥項目通常需要做環境影響評價(環評),原因如下:
一、法律要求:堆肥項目屬于環評管理范疇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和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,堆肥項目(包括使用廢菌棒等生物質廢物的堆肥項目)屬于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,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。環評的目的是評估項目對土壤、水體、空氣等環境要素的潛在影響,并提出污染防治措施,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符合環保要求。
二、環評的核心內容與要求
項目內容說明
需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內容,如堆肥規模、工藝流程(如靜態堆肥、動態堆肥、好氧堆肥等)、設備配置(如發酵罐、翻拋機、除臭裝置等)。
環保措施設計
廢氣處理:發酵過程中產生的氨氣、硫化氫等惡臭氣體需通過堿液噴淋塔、生物濾池等裝置處理,確保達標排放;排氣筒高度需符合標準(如≥15米)。
廢水處理:滲濾液需經收集池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,禁止直接外排;生活污水需經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。
噪聲控制:發酵罐攪拌系統、風機等設備需采取減振、隔音措施,確保廠界噪聲達標(如晝間≤60分貝,夜間≤50分貝)。
固廢處置:廢布袋、除塵器收集的顆粒物等一般固廢需妥善存放并定期清理;廢機油等危險廢物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。
環評審批與驗收
提交審批:將編制好的環評報告提交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批,審批過程中可能組織專家評審。
落實措施:根據環評報告和審批意見,項目需落實污染防治設施(如發酵罐密閉設計、廢氣處理裝置),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。
竣工驗收:項目建成后,需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的環保竣工驗收,確認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,污染物排放符合標準。
三、未辦理環評的后果
若項目未依法辦理環評手續,可能面臨以下風險:
行政處罰:生態環境部門可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,并處以罰款(如總投資額的1%-5%)。
強制拆除:對未批先建且拒不整改的項目,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法強制拆除。
法律責任:若項目造成嚴重環境污染,相關責任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。
四、廢菌棒堆肥項目的特殊考量
廢菌棒作為生物質廢物,其堆肥過程需滿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:
預處理要求:廢菌棒進入堆肥裝置前,需滿足不可生物降解雜物含量低于3%、重金屬含量低于《GB/T 33891》規定的Ⅲ級限值。
發酵過程控制:熟化發酵堆體需保持有氧條件(氧含量>5%),主發酵裝置內物料最大顆粒應小于100毫米,溫度及持續時間需滿足標準(如≥60℃持續3日)。
產物質量要求:堆肥產物需符合《GB/T 33891》要求,蛔蟲卵死亡率和糞大腸菌群均值需達標,腐熟度指標(好氧呼吸量≤20 mg O?/(g有機物))和植物毒性指標(種子發芽率>70%)需滿足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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